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示之宣告刑
-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附表: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沒收
-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罪名與罪數
- ㈡
量刑審酌
- 爰審酌被告之年齡、素行、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犯案動機、手段、竊得財物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110.05.18賠償店家新臺幣4千元)等之一切情狀,就其本案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O折算標準,另其所犯各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事由,爰再定其應執行刑及易O標準如主文,以示懲儆
- ㈢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被告前未因犯罪而遭偵查,本件其一時失慮而誤犯本罪,犯後認錯表示悔悟,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對其原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
- 三、
沒收
- 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犯罪事實各欄竊得之商品,已與被害店家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其結果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情形相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犯罪事實
- 罪名宣告刑1聲請書犯罪事實一、㈠犯竊盜罪
-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聲請書犯罪事實一、㈡犯竊盜罪
-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聲請書犯罪事實一、㈢犯竊盜罪
-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謝盈敏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 ㈠
飯糰2個,於得手後離去
- 於民國110年4月16日10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仁德服務區統一超商」,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壽司、手捲各1個、飯糰2個(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37元),於得手後離去
- ㈡
優酪乳1瓶,於得手後離去
- 於110年4月27日10時57分許,再次前上開超商,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壽司組2個、飯糰2個、牛O2瓶、優酪乳1瓶(共價值320元),於得手後離去
- ㈢
牛O2瓶,於得手後離去
- 於110年4月30日8時53分許,再次前上開超商,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壽司組2個、捲餅1個、飯糰4個、牛O2瓶(共價值393元),於得手後離去
- ㈣
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嗣上開商店店員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梁O翠訴由國O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函送偵辦
- 案經梁O翠訴由國O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梁O翠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國O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監視器擷取翻拍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與罪數 ⒈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各次竊取被害人錢O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法條
- ⒈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與罪數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量刑審酌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量刑審酌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