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抽油塑膠管件壹組及塑膠桶壹個,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9年5月2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O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O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個案中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O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
- 又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然而未生竊盜之結果,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爰審酌被告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僅因貪圖小利,而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見法治觀念淡薄,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顯見未能記取教訓,兼衡其智識、犯罪目的、手段以及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扣案抽油塑膠管件1組及塑膠桶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之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四、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O智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相關照片(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見警卷第37-45頁)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法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 被告前已多次觸犯同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請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 至扣案上開抽油塑膠管件1組、塑膠桶1個等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於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