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在卷可稽,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查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4毫克,故駕車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