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犯罪事實: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2日13時47分起至同日13時59分之期間,在臺南市○區○○○○0○000號房第三病床,徒手竊取蔡O渲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
- 嗣經蔡O渲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本件證據:
- 三、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5年內故意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4年度審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2月確定,上開5罪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105年8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仍在監執行其他案件所判處之拘役90日及罰金易服社會勞動32日至105年12月29日出監),並於106年1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 而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且考量被告前案所犯均屬本案相同類型之竊盜案件,顯然被告未能因上開執行徒刑而記取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有多次竊盜、詐欺之前案紀錄之品性、本件在醫院趁被害人就醫之機會竊取財物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本件竊盜之犯罪所得現金12,000元,並未扣案,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