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
- 二、
確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顯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
- 按車O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考領有合格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各1紙在卷可查
- 是被告對於上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自應知悉甚詳而知所遵守
- 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存卷足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 竟疏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禮讓行進中之車O或行人優先通行,即貿然自裕忠路XX號之路O起駛,以致肇致本案車禍事故
- 堪認被告就上開事故之發生,顯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過失甚明
- 又告訴人吳O婷、張O溦等2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已如前述,可徵被告騎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吳O婷、張O溦等2人所受之上開傷害結果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
-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O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以一過失傷害行為致告訴人吳O婷、張O溦等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現場,靜待員警到場接受調查,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主動自首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65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本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 詎被告貿然自路O起駛,以致肇致本案車禍事故,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認良好
- 兼衡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曾與告訴人在臺南市東區區公所進行調解,然因兩造意見不一致,且兩造皆不願意再安排調解而無法達成和解,致告訴人吳O婷、張O溦等2人所受之損害尚未能獲得填補,有臺南市東區區公所民國110年4月12日南東民字第1100242692號函1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870號偵查卷宗第1頁)
- 並衡酌告訴人2人之受傷程度、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大腿及左O擦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0日9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南市○區○○路XX號前自東往西方O起駛,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或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張O溦,沿裕忠路自南往北方O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吳O婷受有左大腿擦傷、右膝及右足擦傷之傷害
- 張O溦受有左肩、左O臂、左手腕、右大腿及左O擦傷之傷害
- 二、
案經吳O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以一過失傷害行為致告訴人吳O婷、張O溦等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