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 |應從一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處斷
- (二)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疾病 |被告乃故意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⑴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⑵不知尊重他人人格權,任意公然侮辱及指謫告訴人,貶抑告訴人名譽、人格,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實不足取
- ⑶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疾病,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竟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確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足生損害於他人,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乃故意散播不實訊息之犯罪動機,與一般行為人可能係未經查O即任意散播不實訊息之惡性程度尚屬有別,犯罪情節非輕
- ⑷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適用之法律;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嫌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名處斷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刑法第55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