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被告竟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被告又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6日5時4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XX號1樓「享溫馨KTV」之電梯出口處,因其身體與告訴人郁O碰撞進而發生口角之細故,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郁O友人即告訴人陳O帆之頭髮,致告訴人陳O帆之頭部撞擊地板,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及頭皮擦傷等傷害,告訴人郁O見狀加以攔阻,詎被告竟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郁O之頭髮,致告訴人郁O倒臥在地,因而受有左頂葉頭皮挫傷、鼻子挫傷等傷害,告訴人郁O及陳O帆之友人即告訴人林O崴見狀,趨前攔阻被告,詎被告又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拉扯告訴人林O崴頭髮、毆擊告訴人林O崴頭部及鼻子之方式傷害告訴人林O崴,致告訴人林O崴因而受有左顳頭皮挫傷及鼻子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亦有明定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
-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郁O、陳O帆及林O崴成立調解,上開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3份存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卷第49-5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6日5時4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享溫馨KTV」之電梯出口處,因其身體與告訴人郁O碰撞進而發生口角之細故,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郁O友人即告訴人陳O帆之頭髮,致告訴人陳O帆之頭部撞擊地板,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及頭皮擦傷等傷害,告訴人郁O見狀加以攔阻,詎被告竟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郁O之頭髮,致告訴人郁O倒臥在地,因而受有左頂葉頭皮挫傷、鼻子挫傷等傷害,告訴人郁O及陳O帆之友人即告訴人林O崴見狀,趨前攔阻被告,詎被告又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拉扯告訴人林O崴頭髮、毆擊告訴人林O崴頭部及鼻子之方式傷害告訴人林O崴,致告訴人林O崴因而受有左顳頭皮挫傷及鼻子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