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害人邱O彰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任意竊取其所有之螃蟹蘭1盆,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O,且所竊得之物品業經警扣得並已發還與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卷第33頁)
- 兼衡以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能勇於面對己身過錯,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
- 並審酌被告已屆79歲高齡,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㈢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被害人所有之螃蟹蘭1盆,業經發還與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1日6時5分許,至臺中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取邱O彰所有懸掛該處門前之螃蟹蘭1盆(值新臺幣30元),得手後離去
- 嗣邱O彰發現遭竊,為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拿取上揭螃蟹蘭1盆,惟辯稱:該螃蟹蘭是伊之前送給被害人邱O彰後,伊發現葉子與花O萎,要帶回家澆水,等花變漂亮再拿回去云云
- 經查,依被告之供述,足證被告係未經被害人同意,任意取走被害人所有之螃蟹蘭1盆,破壞被害人對之持有,而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該當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 此外,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相關相片、監視錄影畫面及其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
- 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已將上揭贓物交警扣押,返還被害人邱O彰,爰就其犯罪所得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