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6月7日1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XX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1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XX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降低,不慎撞及陳O潔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陳O潔受有左腳踝內側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2時8分,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陳O潔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O收據影本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