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所犯前開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 (二)
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交簡字第4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再次犯罪,本院認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除拘役刑外,按刑法第68條規定就拘役加減者,僅加減最高度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行車時僅因不滿遭被害人鳴按喇叭,竟將其所騎乘之機車駛至被害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而阻擋其去路,復拿出隨身攜帶之空氣槍抵住被害人左O口,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行為殊不足取
- 考量被告為高O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9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