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35號判處罪刑確定)有債權債務關係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明知上開冷O機1臺非被告所有 |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同案被告施啟明(所犯收受贓物罪,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35號判處罪刑確定)有債權債務關係,當時被告借住友人史O正向告訴人廖O誥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5樓505室套房內,套房內並配有冷O機1臺,詎被告為償還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其所持有、屬於告訴人所有之冷O機1臺(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交付同案被告施啟明償還債務
- 而同案被告施啟明明知上開冷O機1臺非被告所有,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同意被告以上開冷O機抵償債務,並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晚間11時許,駕駛其父施O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不知情友人何O華、邱O正至上址(2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訴處分),3人與被告會合後,共同進入大門,步行至5樓之505室套房,於翌(27)日凌晨1時10分許,先由同案被告施啟明持掃帚柄將樓梯間裝設之監視器鏡頭轉移後,同案被告施啟明、何O華、邱O正3人再共同將冷O機搬至同案被告施啟明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7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易緝272號卷第205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