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改,僅為貪圖不法所得,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業已發還予告訴人謝O言,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已稍有輕減,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 本案被告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牛O乾坤」遊戲片、「吉O如意」遊戲片各1片,業經被告交出而經警查扣後發還予告訴人,有告訴人具領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87頁),故本案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8日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全O便利超商中泰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謝O言管領之遊戲片(牛O乾坤)1片及遊戲片(吉O如意)1片(價值共計新臺幣298元),得手後藏放於外套裡,未經結帳即逕自離去
- 嗣為謝O言當場發現而攔阻,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物品(已發還謝O言)
- 二、
案經謝O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O言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18張等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本件竊得之遊戲片(牛O乾坤)1片及遊戲片(吉O如意)1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查上開扣案物已返還告訴人謝O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就本件犯罪所得部分,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