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之「於同日10時37分許」應更正為「於同日10時39分許」,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9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2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1月12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係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未記取相同罪質之前案教訓,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除有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字第1001號判決處拘役60日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其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知之甚稔,竟為本件第5次酒後駕車之犯行,可知前案之刑度尚不足以使其知所警惕、記取教訓,致其一再重蹈覆轍,罔顧公眾交通安全,是本次刑度自不宜從輕,而被告受測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復自撞分隔島,所幸未造成他人受傷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
- (二)被告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 (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15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60日確定,又於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
- 詎其仍未思悔改,於110年6月7日23時許,在臺中市黎明路XX號碼MVR-6652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年月8日10時17分許,途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O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撞分隔島
- 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0時37分許,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15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市政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8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本院審酌被告未記取相同罪質之前案教訓,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