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駕駛牌照號碼AQH-7656號自小客貨車,於民國109年6月16日7時45分許,沿臺中市北屯區昌平東七路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該路口
- 適有告訴人游O娟騎乘機車沿松美路XX號誌交岔路口,其為支O道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貿然通過該路口,致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創傷性腦內出血、左側脛骨平台骨折、右側第三至第五肋骨骨折、複視、右側第四對顱神經受損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因駕駛汽車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因駕駛汽車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