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4日6時許,見林O穎所有之自行車(黃色,價值新臺幣4000元)未上鎖停放在臺中市○○區鎮○路XX號對面停車棚內,乃趁無人在場之際,徒手將該車騎離現場而竊得該物
- 嗣林O穎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甲OO,並於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扣得上開自行車1部(已發還林O穎領回),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林O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O穎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2張、扣案自行車照片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3月2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08799號函檢附之職務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