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內裝紅色油漆之白O油漆桶壹只沒收
- 犯罪事實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偵詢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4~37、13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賴O偉與證人即告訴人王O洲分別於警、偵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賴O偉部分:見偵卷第39~41、45~47、135、138頁
- 王O洲部分:見偵卷第157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代理人賴O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表、犯罪現場位置圖、前揭攤位受損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等在卷足稽(見偵字卷第29、49~53、81、83~87、89~93頁),復有被告犯案使用之內裝紅色油漆之白O油漆桶1只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
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又被告前因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3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被告除有構成累犯之前案犯行外,前於100年間曾因販賣第三級毒品及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且皆已執行完畢,亦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除前揭等罪外,前曾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以不正方法使用電腦詐欺罪,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仍在徒刑執行中,此有前揭被告紀錄表可稽,素行不良,而因與訴外人賴O志有債務糾紛,未循合法途徑加以解決,更未清楚知悉前揭攤位所有人為何O之情況下,竟以撥灑油漆之手段,損害到債務糾紛外之第三人即告訴人王O洲,造成前揭攤位設備之毀損,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至扣案之內裝紅色油漆之白O油漆桶1只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毀損犯行所使用,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法條
- 二、 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