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O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
- 查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名相O,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並無刑罰超過應O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甲OO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O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
- 另於106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於107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8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同年3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於108年7月25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2之6室前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日13時15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處所執行搜索,發現其在場且形跡可疑,經警將其帶回並徵得同意,於同日17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委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本件係員警持搜索票至前揭處所執行搜索,同時查獲林助洲及被告(詳卷附之前揭大隊110年6月8日中市警刑六字第1100021455號函),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