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19時50分」更正為「19時45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正值青壯具有一定智識及社會經驗,而知悉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卻仍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惟被查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之惡性尚非重大
- (二)被告為大學肄業、職業為商O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 (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所示之物經送衛O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成分一節,有衛O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426號、110年1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存卷可參,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沾有微量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甲OO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住處前,以新臺幣1萬25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新光三越娛樂城」之男子,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色錠劑6顆(含袋總毛重共計約6.1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3.2053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袋總毛重共計約3.82公克、驗餘淨重3.7217公克,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另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等物而非法持有之
- 嗣於109年12月18日1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文O南路與文O南七路之交叉路口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經其主動交付上開錠劑6顆及愷他命1包予警方O扣,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承辦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O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1200426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色錠劑6顆扣案可資佐證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前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色錠劑6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