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04年1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3月14日20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3月10日2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5年3月14日20時50分許,經其同意為警採其尿液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8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