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3116」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O收據、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
- 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675號判決處拘役5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佐,此次為第2次犯,兼衡前案距今已逾12年,其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及公O行車之安全,酒後旋駕車上路,因此與被害人蕭O宇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而肇事,為警查獲後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3116,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558毫克(計算式:311.6mg/dl÷200=1.558mg/dl),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僅造成被害人之車O受損,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交通事故和解書在卷可佐,態度良好,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經濟狀況小康(見速偵卷第31頁)、身體狀況不佳,有被告就診收據、藥袋處方影本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適用之法律: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 |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達311.6MG/DL,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6月1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大肚區文昌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里XX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停等紅燈由蕭O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無人受傷)
- 嗣警方O報前往現場調查事故,對甲OO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詎甲OO拒不配合酒測,乃帶同其至臺中市大里區仁愛醫院,施行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達311.6MG/DL,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蕭O宇於警詢中證述之車禍事故情節相符
- 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一般生化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13張等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㈢ 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