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其並無遭竊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事實 |基於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他人犯罪之犯意 |發現甲OO所述與事實不符,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3年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聲字第1414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4年9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其並無遭竊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事實,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他人犯罪之犯意,於109年5月28日23時48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0報案,不實指稱其「於109年5月28日23時許,將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西屯區龍富路5段北往南方向之路O停車格,於同日23時47分許發現車內之40萬元遭竊」云云,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指派員警到場處理,由該局鑑識小組採集犯罪跡證,並於翌(29)日凌晨1時13分許對甲OO製作警詢筆錄,甲OO並提起告訴,而未指定犯人向O管公務員誣告他人犯刑法竊盜罪嫌
-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檔案影像及前揭車輛之車O記錄,發現甲OO所述與事實不符,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RCR-2366號自用小客車車O記錄、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4張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惟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自無成立刑法第214條罪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 惟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O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214條罪責之可能,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查警察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製作之警詢、調查筆錄,本就其陳述有實質審查之義務,縱受詢問人所述並非事實,而經警將其陳述記載於警詢筆錄,因承辦員警尚O詳加調查、蒐集事證之義務,始得判斷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是本案承辦員警固將被告上開不實之供述記載於調查筆錄上,然被告所述真實與否,尚O經由員警實質調查,始得判斷其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並非一經被告申明即有登載之義務,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所為尚O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遽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相繩
-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71條第1項
- 刑法第172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14條
- 刑法第214條
- 刑法第214條
-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