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公務時,無端以侮辱之言詞辱罵員警,嚴重蔑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漠視法紀,所為實無可取,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9日3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22樓之3租屋處,與鄰居林O賢、施O柔因房間隔音問題發生爭吵(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獲報後,於同日7時17分許,由執行巡邏勤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警員陳O麟、詹O蔚到場處理,甲OO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7時18分至21分許,向警員陳O麟、詹O蔚辱罵:「幹」、「幹你娘」等語,對渠等2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說出:「幹」、「幹你娘」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不是對著警察罵等語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林O賢、施O柔於警詢時陳述甚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員警密錄器檔案光碟暨譯文1份、翻拍畫面7張、證人林O賢、施O柔提供之錄影、錄音光碟1片暨譯文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自上開員警密錄器檔案內容以觀,被告確係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陳O麟、詹O蔚辱罵「幹」、「幹你娘」等語,其上開辯詞並無可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14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