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體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 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應依法加重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體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55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猶貿然駕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O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態度尚可、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警惕,自110年2月26日晚間7、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翌(27)日凌晨0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街XX號前時,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於110年2月27日凌晨0時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霧峰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供參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 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應依法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