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富O台灣大樓社區」(址設臺中市○○區○○路XX號)之住戶,告訴人黃O玉、卜O蓁分別為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上開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
- 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撰寫含有「新任本屆委員已上任,新任委員鮮O到庭關心本案件,對照前主委及財委每庭必到之情形,可見(本)屆委員對社區事務並不關心」、「再就本屆委員會少數委員擅權專斷,置社區利益於不顧,視社區規約及委員會合議精神如無物…試用期屆期,本屆主委黃O玉及卜O蓁委員竟在未經委員會開會決議情況下,先斬後奏,私下與東京都保全簽訂1年合約」、「本屆主委黃O玉及委員卜O蓁寧願讓社區每年多支出45.6萬元,而偏袒獨厚東京都保全,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等文字之書信,並發送予上開社區之全O住戶,指摘、傳述告訴人黃O玉、卜O蓁2人不關心社區事務、不尊重前委員會之決議、毫無誠信原則、不尊重其他委員之意見、專權擅斷、置社區利益於不顧、破壞社區委員會應有之運作制度等不實訊息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0年3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3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