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貝恩潔膚抗菌柔濕巾30抽壹包及SmaXXX(神隊友)除菌濕紙巾壹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貝恩潔膚抗菌柔施巾30抽」應更正為「貝恩潔膚抗菌柔濕巾30抽」
- 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1份」及被告甲OO於本院所寄送之調查表上表示願意認罪之書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的理由:
- (一)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 (二)
基於各別犯意 |
- 被告上開所犯2罪,時間皆相隔多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行為亦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 爰審酌被告不知自我檢束,隨意竊取告訴人吳O惠所管領之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忠孝店之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查表所提出之意見,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依被告之行為次數、所犯之罪質均為竊盜罪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云云,然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 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特別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所竊得之貝恩潔膚抗菌柔濕巾30抽1包及SmaXXX(神隊友)除菌濕紙巾1包,均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上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適用的法條:
- (一)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 (二)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月10日18時4分許,至臺北市○○區○○○路XX號「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忠孝店購物,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貝恩潔膚抗菌柔施巾30抽」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39元),未結帳逕行離去
- 又於110年2月21日10時44分許,至上開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SmaXXX(神隊友)除菌濕紙巾」1包(價值新臺幣79元),未結帳逕行離去
- 嗣上址嬰兒用品店店長吳O惠清點店內商品,發覺架上商品短少,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吳O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竊盜│││中之供述│犯行,辯稱:伊係因為邊O││││物邊抱著小孩才會忘記結帳││││,不是故意要竊取云云
- 然││││查,被告於110年1月││││10日該次購物尚有結帳其││││他商品,是其所辯,委不足││││採
- │├──┼───────────┼────────────┤│2│告訴人吳O惠於警詢及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查中之指訴││├──┼───────────┼────────────┤│3│遭竊商品照片、現場監視│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器畫面擷圖、「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忠孝店會員購物資料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
- 二、
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 │││器畫面擷圖、「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忠孝店會員購物資料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的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的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一) 事實及理由 | 適用的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適用的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7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適用的法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