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6月10日18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內湖區金O路XX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適有告訴人劉O蘭沿上開交岔路口西側之行人穿越道,欲由南O北方向步行穿越石O路,被告之營業小客車左前車頭不慎撞及告訴人之身體後方,致告訴人跌倒在地,並受有胸部挫傷併左側第8肋骨骨折、左O挫傷併第7肋骨骨折、左O挫傷及頸部拉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劉O蘭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O蘭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