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8年8月15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處前,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執,被告竟與少年王○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腦震盪、頭痛、雙上肢擦傷、右膝擦傷、牙齒斷裂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7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之狀紙1紙存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卷第7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