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同案被告魏毓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外,另補充如下:
- ㈠
但已於100年間遭吊銷,」
- 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所載「甲OO」後應補充「雖曾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但已於100年間遭吊銷,」
- ㈡
即向O報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員警自首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
- 查獲經過補充:甲OO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O報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員警自首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
- ㈢
訊問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 證據部分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查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XX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足見吊銷駕照期間內係絕對禁止該駕駛人駕車,據此,「吊銷駕照」後駕車,係屬「無照駕駛」
- 查:本案被告雖曾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但已遭原處吊銷,此有公路XX號卷第91頁),其無照駕駛普通小型車,並因其過失行為而與同案被告魏毓良駕駛之計O車發生碰撞,致上開計O車車內乘客即告訴人熊O家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法加重其法定刑
- 至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又被告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XX號卷第79頁),嗣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㈢
明知其領有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已遭原處吊銷 |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其領有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已遭原處吊銷,不得駕駛普通小型車上路XX號誌行駛,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遵循號誌指示違規左轉,肇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行為應O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水電業、月薪約新臺幣3萬多元、單O、無家人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63號卷110年1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及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輕重、被告雖非無誠意賠償告訴人,然因另案在監執行,故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查:本案被告雖曾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但已遭原處吊銷,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3234號卷第91頁),其無照駕駛普通小型車,並因其過失行為而與同案被告魏毓良駕駛之計O車發生碰撞,致上開計O車車內乘客即告訴人熊O家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法加重其法定刑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