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竟基於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張O語、案外人林O緯因故而結有仇隙,嗣渠等因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某「7-11」便利商店前巧遇後,乃在該處對面某土地公廟談判,旋案外人林O緯所邀到場之被告甲OO竟基於傷害犯意,持用鋁棒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腦震盪之傷害
-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7月1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