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7時47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莊O一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避免追撞前方被告甲OO車輛而煞車失控自摔倒地,致受有左肩擦傷挫傷、四肢多處擦傷挫傷、右足踝撕裂傷小於5公分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甲OO與告訴人王O傑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