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蘇O銓(另行審結)前為同居男女朋友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被告甲OO意圖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被告甲OO與蘇O銓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蘇O銓(另行審結)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甲OO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被告甲OO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被告蘇O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交易數量、金額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許O堅,並收取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實收金額
- (二)被告甲OO與蘇O銓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蘇O銓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交易數量、金額及交易方式,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郭O鏞及許O堅等人,並收取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實收金額,因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被告甲OO業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有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110年5月27日院醫事字第1100001310號函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卷一第203頁、第35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就被告甲OO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 二、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