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簡易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論罪科刑(除量刑部分),除引用原審判決書(如附件)所載外,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 二、
請撤銷原判決等語 |刑法第41條第1項亦規定 |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 乙OO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 惟按適用簡O程序案件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定有明文
- 又按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以受6月以下刑之宣告者為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本件既屬適用簡O程序案件,所科刑度應以上揭法定刑度為限,原審所科刑度與法定刑有違,自屬違法,爰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等語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原審判決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仍貿然酒後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實害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7月
- 惟查,本件屬簡O程序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如為有期徒刑宣告,以有期徒刑6月以下為限,而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法令自屬有背,是認乙OO提起上訴,應屬有理,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 四、
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O,亦罔顧公O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車行駛於道路XX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值非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裝潢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陳子維聲請簡O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乙OO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二、乙OO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