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件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
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17頁),是被告於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本院認本件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述因現行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明知酒後駕車係違法行為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無照駕駛(見警卷第27-29頁),且明知酒後駕車係違法行為,且關於酒後駕車之危害性,政府各相關機關業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甚久,應知悉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2毫克,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標準值,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因行車異常快且顯酒容而為警發現及查獲,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不小,又本案為被告第5次酒駕,顯見其守法觀念淡薄,漠視公眾往來交通之安全,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
-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未婚、職業為農O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7頁,本院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證明被告有於前揭時地飲用酒│││訊時之供述│類後,騎乘前開機車行駛於道││││路之事實
-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證明被告服用酒類(吐氣測試│││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規│酒精濃度每公升0.72毫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仍騎乘前開機車行駛於道路│││單影本、車O詳細資料│之事實
- │││報表││└───┴──────────┴─────────────┘
- 二、
爰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佐
-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8年2月22日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前案亦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刑罰執行後,竟仍不知警惕,再犯本件罪質相同之公共危險罪,足見前案之罪責及處罰並未達矯正被告行為、預防再犯之目的,酌以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揭示罪刑相當之意旨,爰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報表││└───┴──────────┴─────────────┘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8年2月22日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