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㈡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詐欺、誣告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素行難謂良好,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率然竊取商店內陳列之刮鬍刀片2盒(價值新臺幣下同】698元),破壞社會秩序及店家財產權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雖於警詢、偵查時矢口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已將竊得之刮鬍刀片2盒交予員警扣押,並由員警發還被害人潮州鎮農會生鮮超市,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可佐(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39頁),堪認被告犯後有積極彌補之意,並已完全填補被害人財物損失,兼衡其自陳之學識程度、家庭、經濟、身體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本院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被告竊取之刮鬍刀片2盒雖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全數歸還被害人,被告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如上所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需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0日19時27分許,在址設屏東縣○○鎮○○路XX號之「潮州鎮農會生鮮超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SchO舒適牌QuaXXX4創4紀刮鬍刀片」2盒(價值新臺幣698元)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該店收銀店員李O禛當場察覺有異,將其攔下後報警處理,並扣得上開刮鬍刀片2盒(已發還),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被告甲OO堅詞否認涉有上│││署偵查中之供述│揭犯行,辯稱:伊有把刮鬍││││刀從架上拿下來,那是伊要││││買,伊也有塞在口袋,但伊││││要結帳,小姐不讓伊結帳,││││伊是要買,伊也還沒離開櫃││││檯,伊不承認竊盜云云
- │├──┼──────────┼────────────┤│㈡│被害人李O禛於警詢時│證明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商品│││之指述│遭行竊之事實
- │├──┼──────────┼────────────┤│㈢│1.偵查報告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統一發││││票影本、和解書、車O│││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3.蒐證照片4張││└──┴──────────┴────────────┘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爰請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對被告所涉竊盜犯行不追究,若被告於貴院審理中坦認犯行,請從輕量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統一發││││票影本、和解書、車O│││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3.蒐證照片4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