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雖未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報明肇事人姓名,然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完畢,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被告當場坦承本件過失傷害犯行等情,有民國109年3月25日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1頁),被告對於未被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澎湖縣○○鄉○○村XX號後方道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誌,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址旁之巷道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以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因而與甲OO所駕駛之上開車O發生擦撞,當場人車O地,並受有顏面撕裂傷合併異物留存、左O距狀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
-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知悉上情
- 二、
案經柯○○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柯○○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足認其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事實,有上開警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被告嗣並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