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論處
-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月22日起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將罰金刑上限從修正前新臺幣9000元,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故修正後的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論處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竊盜犯罪,與本案妨害公務執行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妨害公務執行罪,尚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爰審酌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駕駛車O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公務,影響社會秩序及公O力之執行,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前有竊盜、施用毒品等犯罪紀錄,素行不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暨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19日凌晨零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為陳O淙、其所涉妨害公務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行經新北市五股區台64線五股一匝道出口處,遇警攔查時,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猛踩油門,衝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設在該處路XX號之交叉口時,因遭停等紅燈之車O阻擋而停車,員警黃O輔、周O靚見狀,遂下車一左一右站在其車O前方,喝令甲OO停車受檢,詎甲OO仍拒絕受檢,更持續踩踏油門,朝站立在其車O右前之周O靚方向前進、衝撞,以此強暴脅迫方式逼使周O靚讓道,妨害黃O輔及周O靚所執行之法定職務,雖經周O靚開槍制止,甲OO仍驅車前進,並於逼使周O靚後退後,乘隙逃逸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O淙、證人周O靚及李O慶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周O靚出具之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91人勤務分配表、勤務人員代號表、員警出、退勤狀況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民眾錄影翻拍照片6張、採證照片9張、計O車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譯文1份、現場勘察初步報告、現場勘察報告各1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 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