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毛重共參點參玖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及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8至109年間,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之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毛重共3.40公克,驗餘毛重共3.3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44公克,驗餘淨重0.242公克),均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6個,爰一併沒收銷燬
- 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且係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之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甲OO(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另行簽分偵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續緝字第1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2月13日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10樓處所之房間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日3時24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3.40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1-(4-氟苯基)-1H-吲唑-3-羰纈基胺酸甲酯成分之粉紅色粉末1包(總毛重0.6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藍O藥錠2顆、藏放在衛生紙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244公克,驗餘淨重0.24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法裁處)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份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㈡ 事實及理由 | 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
- ㈢ 事實及理由 | 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
- 三、 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