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扣案物品「麻O2副」補充為「麻O2副(共288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罔視法治而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大眾投機、射倖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復審酌其前科素行、自陳無業、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經營期間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賭博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徐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 |
- 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0月間起至110年3月14日16時15分許為警察查獲時止,提供其居住之新北市○○區○○路XX號2樓房屋,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前往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以麻O、骰子為賭具,4人輪流作莊,每人拿16支牌,以新臺幣(下同)200元為底,50元為1台,先胡牌或自摸者為贏家,胡牌者可向放槍者收取200元,自摸者可向其他3人收取250元,甲○○則可向自摸者抽取100元之抽頭金
- 嗣於110年3月14日16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賭客林美惠、賴O淑、林O清、柯O捷、施O仁、周O萬、周O勝及李O富等人在場賭博,並扣得麻O2副、骰子6顆、搬風鐘2顆、抽頭金700元、賭資1萬5160元等物(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警方O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處)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林美惠、賴O淑、林O清、柯O捷、施O仁、周O萬、周O勝及李O富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基於同一犯意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 被告自109年10月間起至110年3月14日16時15分許為警查獲止,多次供給賭博場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又扣案之抽頭金7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扣案之麻O2副、骰子6顆、搬風鐘2顆,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268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68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