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飼養德國狼犬1隻,民國110年1月1日11時許,甲OO在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233巷45弄遛狗時,其可知犬隻具有防衛地盤之本能,對於接近其地盤之犬隻或陌生人會顯示出敵意,甚而發動攻擊,而應注意須隨時作好相關之防護措施,以防止該犬獸性發作時攻擊他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將該犬戴上口罩或為其他適當之防護措施,亦未以狗繩牽引,以防止其犬隻突然攻擊他人,而放任該犬任意隨地大小便
- 嗣劉O均騎乘機車載運其飼養之小狗行經該處時,為甲OO飼養德國狼犬所見,而上前撲咬劉O均所飼養之犬隻,劉O均隨即制止該德國狼犬,而同遭該德國狼犬咬傷,因而受有左上肢多處裂傷、左O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