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此部分罪行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因搶奪、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甫執行完畢4個月餘即再犯本案竊盜罪,考量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與本案所犯竊盜罪行具有相似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質,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犯罪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此部分罪行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及定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O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自由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鄭O婷對本案表示請依法裁判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上開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藍O喇叭1臺、玩具主機模型1臺及白O手提包1只,及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則為牌照號碼NAV-585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均業已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徐O成及鄭O婷等2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份(見偵查卷第15、18、20、38頁)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而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件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再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8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0年1月17日4時40分許,步行至新北市○○區○○街XX號之夾娃娃機臺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徐O成放置於夾娃娃機臺上之藍O喇叭1臺、玩具主機模型1臺、白O手提包1只(共價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 ㈡復於同日5時許,步行經過新北巿中和區連城路XX號前,見鄭O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前,機車鑰匙插在電門上且未熄火,乘無人注意之際,發動該機車電門後,騎乘該機車逃逸
- 嗣徐O成、鄭O婷均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鄭O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徐O成、鄭O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二、
爰不另聲請沒收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 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竊取之上開物品,業經發還告訴人2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聲請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