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罔視法治而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大眾投機、射倖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復審酌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經營期間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賭博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抽頭金800元及賭客所有之賭資共5萬5,000元等物
- 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提供其位於新北市○○區○○街XX號住處為賭博場所及麻O1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等物作為賭博工具,供他人在上址賭博財物
- 其賭博方法為每底新臺幣(下同)500元,每台100元,胡牌者向放槍者收取賭金,自摸者則向其他3家收取賭金
- 自摸者須支付抽頭金200元予甲○○
- 嗣警方O110年3月18日14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賭客楊健安、潘O龍、江O蓁、沈O丹純等人在上址以前開方式賭博財物,並扣得麻O1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抽頭金800元及賭客所有之賭資共5萬5,000元等物(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警方O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楊健安、潘O龍、江O蓁、沈O丹純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現場照片4張在卷及麻O1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抽頭金800元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被告主觀上具有同一營利之意圖 |基於一個賭博犯意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請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 又被告自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110年3月18日14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以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從中獲取利益,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同一營利之意圖甚明,是被告上開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接續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同為包括一罪,請分別論以一罪
- 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扣案之麻O1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
- 抽頭金800元,則為被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 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268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68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