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之
-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4「告訴人所有之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證人即告訴人林O櫻」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林O櫻」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 ㈡
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 被告所犯4次竊盜罪、2次毀損他人物品罪及1次普通傷害罪,各罪間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 ㈢
O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林O櫻不睦,竟不思以平和理性之方式排解糾紛,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4「告訴人所有之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又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毀損告訴人所有如附件附表編號5至6「告訴人所有之物品」欄所示之物品,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率爾訴諸暴力,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如附件所示之傷勢,且犯後猶飾詞否認傷害犯行,惟念其已坦認其餘犯行,及其竊取之手段尚稱平和,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㈠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經查,扣案之剪刀1支,係為被告本案各次毀損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 ㈡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4次行竊所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4「告訴人所有之物品」欄所示之物品,為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應O用之法律:
- ㈠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㈡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 ㈢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OO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㈢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