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日8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XX號天晴自助洗車場入口前時,本應注意在分向限制線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路段對向車O行駛於車O邊線外側由西向東直行,亦駛經該處,2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肩肩鎖關節脫臼、左O骨遠端骨折、左O腿及臀部挫傷肌腱發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被告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日8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玉清路由東向西行駛,駛至同路段89之3號天晴自助洗車場入口前時,本應注意在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迴車,亦不得駛入來車之車O內,當時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欲駛入對向車O,欲至天晴自助洗車場內迴轉,適告訴人王O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路段對向車O行駛於車O邊線外側由西向東直行,亦駛經該處,2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肩肩鎖關節脫臼、左O骨遠端骨折、左O腿及臀部挫傷肌腱發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被告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