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5日12時1分許,在苗栗縣○○鄉○○街XX號東大免洗餐具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告訴人林O魁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無人看管且鑰匙未拔之際,徒手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1台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並將上開車輛棄置於苗栗縣公館鄉開礦坑產業道路XX號060號旁
- 已發還)
- 嗣林O魁於同日13時30分許發現上開車輛失竊而向警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二、
請撤銷原判決等語
-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109年12月1日死亡,原審本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審仍適用簡易程序諭知被告罪刑,其認事用法尚嫌未恰,請撤銷原判決等語
- 三、
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 乙OO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故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 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
- 如於乙OO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乙OO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
- 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 惟於乙OO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乙OO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乙OO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
- 四、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經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9年12月22繫屬本院,而被告於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前之109年12月1日業已死亡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7日苗檢鑫明109偵5916字第1099027859號函、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前,被告既已死亡,則依前揭說明,乙OO起訴程序顯有違誤,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審酌上情,於110年3月31日依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逕為論罪科刑判決,容有未恰,上訴人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第一審簡易判決,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鄭葆琳、呂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乙OO呂宜臻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二章除第361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