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事 實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7年1月4日至108年1月3日,下稱前案),嗣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
-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於109年9月27日20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之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9年10月3日12時5分許,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經警方O往高雄市○○區○○街XX號住處執行拘提,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O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O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 但最長不得逾1年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另被告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自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I-109231)、尿液檢體監管紀錄查核表(檢體編號:I-109231)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I-109231)各1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固堪認定
- 惟被告固曾於前案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該附命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依據前揭說明,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縱使期滿未經撤銷,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仍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
- 而被告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前,未曾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本件自需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檢察官不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聲請程序即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事實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二、 事實 | 新舊法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事實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