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9月8日7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前鎮區興旺路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興旺路與興仁路口左轉彎時,本應依兩段式左轉標誌及待轉區標線規定行駛,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兩段式左轉,貿然於路口左轉
- 適被告(兼告訴人)乙OO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前鎮區興旺路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其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貿然於交岔路口前加速超速行駛,而疏未注意車前正騎乘前開機車行左轉彎之甲OO,致使甲OO及乙OO所駛機車之前車頭發生碰撞,甲OO、乙OO均人車O地,甲OO因此受有第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肛門周圍撕裂傷、左O挫傷、尾椎後位移之傷害,乙OO亦因該碰撞受有右側肩鎖骨關節脫位之傷害
-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二人均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其二人均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二人均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