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口罩拾肆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所竊物品價值「…口罩共計14盒(共計新臺幣4,186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店家置於貨架上販售之口罩14盒,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當
- 復衡酌被告所竊得之商品至今均未返還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適度賠償對方損害,實容有可議之處
- 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徒O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數量及價值,及業已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自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警卷第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本案竊得之口罩14盒,均為其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10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新田店,徒O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不同廠牌之口罩共計14盒,並放入其所攜帶之提袋內,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該店保安課長雷O興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雷O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雷O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庭
-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雷O興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庫存調整報表、商品標籤、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擷取畫面10張及照片2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告訴意旨雖指訴遭竊口罩共計44盒,然經警實際測試被告所使用之提袋,至多僅能容納口罩14盒,復經勘驗監視器畫面,亦無法確認被告實際竊取之數量,有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除其單一指訴外,無其他證據足佐,是尚乏積極證據認被告竊得口罩44盒,然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