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被告甲OO未經其丈夫即告訴人周O旭授權 |被告基於犯意聯絡
- 追加起訴意旨略以:緣黃O欽(已先行起訴)明知被告甲OO未經其丈夫即告訴人周O旭授權,竟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XX號自用小客車交付予黃O欽,黃O欽則貸以新臺幣10萬元之行為分擔方式,共同行使上揭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 二、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判決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O案被告黃O欽前因偽造文書罪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收案審理後(109年度審訴字第1458號),業於110年6月17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終結乙情,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查
- 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判決終結後,於110年7月7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6日雄檢榮巨110偵緝408字第1100041408號函上所蓋本院刑事科收文戳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