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甲OO(毀損部分經檢察官另不起訴處分)、乙OO係姻親,於民國109年9月18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因孩子管O問題發生衝突,2人均基於傷害之犯意,甲OO持1包菱角丟擲乙OO,致乙OO受有左腰部挫傷
- 乙OO亦將甲OO推倒在地,致甲OO受有背部、雙手肘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2人均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其2人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2人均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