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同一地點之緊密時間,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言詞侮辱及恫嚇告訴人陳O賢,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 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 聲請意旨認應數罪併罰,容有誤會
- 又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之110年1月28日,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大樓之住戶,縱因告訴人屢次向員警檢舉噪音問題而不勝其擾,仍應以理性、和O方式解決彼此之紛爭,卻捨此不為,率爾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不堪言詞辱罵、恫嚇告訴人,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名譽,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其所為顯無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亦見其情緒控制能力實屬不佳,誠屬不該
- 並考量被告雖於警詢中一度否認犯行,然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雖表示有意願與告訴人試行和解,惟告訴人當庭陳稱無此意願等情,有偵查筆錄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40頁),以致雙方迄未能達成和解,以適度彌補告訴人之損害,故本件所生危害尚未有所減輕
- 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所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論處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刑法第305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 |
- 甲OO與陳O賢為高雄市○○區○○路XX號不同樓層之鄰居,因陳O賢多次檢舉同棟6樓甲OO親戚O租之房O吵鬧,致甲OO心生不滿,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晚間7時許,陳O賢再次檢舉時,甲OO乃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在陳O賢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7樓住處門前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樓O間,多次大聲辱罵「幹你娘機掰」、「龜兒子」等語,並稱「你如果再躲在裡面,你就知死了」、「要輸贏」等語,致陳O賢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
案經陳O賢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坦承本案行為│││述││├──┼───────────┼────────────┤│2│證人即告訴人陳O賢於警│本案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及檢│⑴員警到場後同甲OO、樓O││察官勘驗截圖1份、陳O下住戶到陳O賢門前,崔│││志賢提供之錄音檔及譯文│瀚文多次大聲辱罵「幹你│││1份│娘機掰」、「龜兒子」等││││語,並稱「你如果再躲在││││裡面,你就知死了」
- ││││⑵陳O賢對面的鄰居聽到聲││││響有打開門查看
- ││││⑶陳O賢之錄音中,甲OO││││有說「要輸贏」等語
- │└──┴───────────┴────────────┘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上開二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